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的建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导师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职责与权力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黑龙江省和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意识与独立工作能力,且在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科学作风﹑学术道德和团队协作等方面严格要求言传身教。
第三条 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专业命题﹑评卷及面试等)。
第四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与落实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第五条 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六条 指导研究生阅读文献﹑确定论文选题﹑审定开题报告和指导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保证课题研究经费,认真修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七条 配合研究生科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品行不端﹑健康情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他处理建议。
第八条 协助研究生科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九条 积极与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遴 选
从学科建设﹑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导师的遴选数量,并对遴选标准与程序进行公开。凡符合导师任职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向研究生科提出申请,进行审查,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批准。
第十条 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有利于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有利于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现职满三年以上(是科室的骨干力量),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55周岁以下。1985年以后毕业的申请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现职满三年以上的申报者须具有学士学位。
4﹑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近五年内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或有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参加编写全国规划教材,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或在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且现正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有可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的科研经费。
5﹑至少应能讲授一门本学科研究生必修课或反映本学科前沿发展成就的研究生课程。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质量,评审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学科推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者根据“遴选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同时递交本人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课题合同书﹑奖励证书等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以及科研﹑教学﹑医疗成绩,主要研究方向的优势﹑意义,目前承担的课题与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外语实际应用能力等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人数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通过公示无异议者,即取得相应的导师资格。批准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在导师资格审核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和亲属者不能参加组织﹑领导﹑评议和审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位授权学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研究生科提出在其它院校和科研单位聘任兼职导师的申请,经研究生科初步审核后,提请院学位委员会审议。资格审核﹑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与院内导师相同。
管 理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指导和集体培养相结合,于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组建三人指导小组(含导师),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进行研究生培养。
第十九条 为有利于交叉学科﹑跨学科培养研究生,可由跨学科的两名导师联合招生,也可聘请学校以外的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兼职指导。
第二十条 分专业委员会对导师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给予支持并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年满57周岁不再招生。国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教师可不受年龄限制。省名中医可延至60周岁。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专科,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对于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研究生导师延长招生年龄,由所在学科提出申请,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根据院总体规划﹑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由研究生科拟定各学科点每年的招生数额,经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至各学科点。
第二十三条 导师是提出本年度招生计划,报研究生科,经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招生简章上公布。一般每名导师每年招收1名研究生(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 取得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者,招生后方能聘任。
第二十五条 新聘任的导师在第一年需参加新任导师培训会,培训形式采取讲座为主,现场答疑﹑分组交流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科定期组织导师进行培训,学习国家﹑黑龙江省及院有关文件﹑规定,交流研究生培养经验。
第二十七条 导师须定期举行学术讲座并完成一定的研究生共同课﹑专业课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学科带头人﹑科领导及研究生科要对导师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
1﹑导师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2﹑导师应在每次考核前向所属评定组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接受考核。
3﹑考核指标参见遴选标准。
4﹑各学科带头人应对所在学科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上交书面报告。
5﹑所在学科带头人及相应专家组成5人的考核小组,接受导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汇报,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递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6﹑导师的考核结果与本人的岗位聘任直接挂钩??己私峁钟判悌p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7﹑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同时设立优秀导师奖。
8﹑对考核不合格者责令其改进,若一年后仍未达到导师遴选条件者停止其招生资格,待考核合格后恢复招生。对在学位论文抽签评议中,评审专家评定为“不合格”的论文的导师给予停止招生一年的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导师因出国﹑患病或其它原因,在较长时间内难以履行职责者,暂时停止招生,调整指导力量,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因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原因需调转学科、专业的导师,应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学科与拟调入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签署同意后,递交研究生科进行审查,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确认其导师资格后方可聘任。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1﹑被解除专业技术职称者。
2﹑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3﹑无法履行导师职责,未执行我院培养研究生有关规定者。
4﹑经学位与研究生培育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不能培养出合格研究生者。
5﹑三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抽签评议中,累计两次被评审专家评定为“不合格”者。
6﹑科研课题经费不足者,或导师资格认定后两年内招不到研究生者,或在招生过程中连续三年招不到研究生者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一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申请确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