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加强宣传教育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公布《暂行规定》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教育,印制成册做到人手一份。同时,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宣传,在门诊大厅、住院处入口等处公开《致广大患者朋友的一封信》(附件2),并通过组织义诊、各类社会活动等时机,向广大群众普及《暂行规定》。
二、修订签署医患协议书
按照附件3参考文本模版样式,修订完善病历中《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患者入院后及时告之并组织医患双方签订。
三、“红包”上缴存储说明
接到医务人员上交“红包”后,医疗机构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据职责将其存储到“红包”上缴专用账户(附件4),存储时请务必标明上缴款项基本信息,便于今后统计对账用。现统一填写格式为:×××市(地区)×××区(县、市)×××医院×××(医务人员姓名)上交收受“红包”款(或折现款)×××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委直属(管)医院上交“红包”的接收、上缴工作由所辖市区负责。
四、开展无“红包”医院、科室创建活动
自即日起,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无“红包”医院、科室创建活动,对宣传《暂行规定》成效显著、医院(科室)杜绝“红包”或收受“红包”全部上交无举报、三方评估和巡查行风正气反响较好的单位,将定期给予褒奖。
五、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巡查
我委将今年列为“红包”、回扣专项整治年。下步,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巡查工作。医疗机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于开展整治工作宣传不力、举报收受“红包”、回扣查处不实、行风反响较差的单位,将在评先评优和等级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